[劳动保障]转发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8 10: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不得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劳动争议仲裁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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