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发<2007>51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前的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凡与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复函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2006>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