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8 10: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价行发<2007>51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前的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凡与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复函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2006>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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