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1999>38号 1999年5月12日
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延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收费期限的请示》(煤整字<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依法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以及促进关井压产等具有积极作用,同意你局对尚未进行审查的煤矿进行资格审查,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收取资格审查费。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时限延长两年,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收费标准、收费票据及资金管理等仍按财综字<1995>160号和计价管<1996>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收取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专户进行管理。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