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7 16: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993>财综字第152                         1993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一、公安部门
1
、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
、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
、寻人查询费;
6
、交通安全宣传费;
7
、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
、交通协勤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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