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报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财﹝2016﹞1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精神,结合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财政、省质监局统筹安排的为加强和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三条 下列专项资金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专项经费
1、技术装备经费;
2、执法装备经费;
3、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费;
4、计量工作专项经费;
5、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
6、信息化建设经费;
7、其他。
(二)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资金;
2、计量工作专项资金;
3、认证认可工作专项资金;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项资金;
5、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
6、名牌战略工作专项资金;
7、其他。
(三)省质监局统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工作、认证认可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标准化工作、名牌战略工作及全省质监系统内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的项目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全省食品相关产品、日用消费品、农资、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产品的日常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以及监督抽查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专项奖励。
(二) 计量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能源计量、民生计量、计量监督和计量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计量专项工作,以及计量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专项奖励。
(三) 认证认可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网格化监管,强制性认证产品、有机认证产品等监督抽查和检验、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网络化建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认证认可监管人员学习培训,以及认证认可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专项奖励。
(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专项奖励。
(五) 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省标准化重要基础研究项目和重点行业、产业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项目工作,对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以及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工作给予的工作补助,以及标准化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专项奖励。
(六) 名牌战略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陕西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产品合格率调查、品牌培育和品牌提升等名牌战略工作,同时,还包括对各市(县)质监(市场监管)局培育壮大名牌产品的扶持工作、支持市级政府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支持各级政府创建全国和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工作、对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单位给予奖励等,以及名牌战略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专项奖励。
(七) 技术装备技术改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系统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设备、检定仪器的购置,实验室设备的更新、改造。
(八) 执法装备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质监系统执法交通工具、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执法通讯工具、现场取证工具等必需装备的配备。
(九) 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办公检测用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
(十) 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质监系统信息化设备的购置和更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培训等。
(十一) 其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突发性重大事件及其他用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专项开支。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分配,要淡化“基数”概念,打破专项经费的项目界限,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二)保证重点原则。围绕全省质监系统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
(三)早编细编原则。要提早做好项目储备,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项目管理原则。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所有纳入项目申报法的项目都要通过项目库进行申报,入库项目要科学论证,严格评审,合理排序。
(五)要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事前评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的分配按照使用单位性质、使用范围、预算额度等因素,分为项目申报法和因素分配法。每个专项采取的具体分配方法由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协商相关业务处室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一)项目申报法。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上报项目及经费申请文件。
(二)因素分配法。采取因素分配法的专项资金,由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确定的因素核定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与内审处审核,财务与内审处根据经费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经局务会或局党组会研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经费的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项目申报。
(三)市(县)质监(市场监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上报省质监局,省管县质监(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直接报省质监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1、重复申报的项目;
2、越级申报的项目;
3、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4、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5、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八条 质监系统各相关单位申请其他专项经费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报送申请报告和专项经费预算:
(一) 由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技术能力、业务范围、人员素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等,申请省质监局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应于9月底前向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上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年度、周期、总预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2、申请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的,应写明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型号及设备的数量、单价、总价等;
3、项目经费及其具体组成部分、测算标准、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等;
4、项目实施方案;
5、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文档等。
(三)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须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要求、项目拟定目标、项目实施效果,比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向财务与内审处提出专项经费申请报告。
第九条 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应及时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对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项目未经评审不得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不得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向省财政厅申报。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特点可以自行组织拟申报项目的预评审。
(一)项目评审方式:
一般分为专家评审、办公会评审等形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重大项目的评审可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等规定,确定承接评审工作单位。
(二)项目评审原则上包含以下内容:
1、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申报内容是否完整、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
2、必要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是否衔接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重复交叉等;
3、可行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实施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等;
4、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
5、方向性审查,主要审查所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内容,项目资金预算是否符合工作实际等;
6、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评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补充评审内容。
第十条 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质监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审批,或根据分配因素提供审核确认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其他专项资金,由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根据项目评审汇总情况、相关业务处室专项经费申请报告,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提出相关意见或调整方案,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务会或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须根据省发改委的项目批复,由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务会或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属于配套中央专款项目的资金,须由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按照财政部下达的经费预算文件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全省范围内的突发性重大事件应急专项经费,由省质监局根据事件特点、工作量、工作范围等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地方性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专项经费,由当地业务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专项经费申请。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达给市县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质监局的资金分配方案拨入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二)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质监局的资金分配方案直接拨付给相关预算单位。
(三)下达给省级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相关单位。
(四)对需公示的项目,公示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遇特殊情况产生的或其他临时性、突发性专项工作经费,可由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和项目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再报财务主管局长同意后,经由局务会或局党组会审批,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专项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奖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
(一)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并报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应于本年12月底将本项目情况汇总形成专项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立项和投入、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报财务与内审处;
(二)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汇总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形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年度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省质监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或者再评价;
(二)省质监局需主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结论。
第二十条 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单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也可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绩效评价。若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项目的,可对所有项目或选取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管、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以及专项资金奖优罚劣的绩效考核机制,省质监局可在专项经费预算内对系统内承担专项资金项目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对推动专项工作效果明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主动配合上级单位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励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该专项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对上一年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较好的单位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经费直接下达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应重点用于被奖励单位的能力提升和专项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等方面,不得发给个人或用于员工个人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效益。专项资金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抵顶其他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单独明细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
第二十七条 省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如遇特殊情况,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的,应说明原因和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局财务与内审处审批;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应当定期与不定期会同项目承办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应实施重点检查,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选取额度较大的项目实施抽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质监局财务与内审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资金超过30万元的单个项目实施抽查,抽查的项目与相关业务处室实施重点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应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检查和抽查汇总后发现以下问题的,省质监局从实施检查当年算起,停止委托该项目单位任务或停止向其购买服务3年:
(一)项目单位擅自挪用、截留、挤占专项经费的;
(二)项目单位出现的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日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2012年10月25日发布的《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陕质监财﹝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