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幅度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4 10: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继2008年降低起付标准,调整了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报销标准,将门诊进行的放疗、化疗等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并按90%给予报销,提高了床位费等报销标准后,市政府日前又下发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再次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调整为4万元,学生儿童由5万调整为6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在去年基础上增加40元后,取消最高报销8万元限额,不再设上限。
  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11种提高到24种,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10种常见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本人用于普通门诊就医购药外,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个人应缴纳部分;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个人帐户的使用取消药品定量和金额限定,不再实行处方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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