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26 11: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并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次出台的残疾人优惠政策涉及残疾人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维权、住房等方面共35条,受惠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规定明确了残疾人所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创业方面,工商、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创业或者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将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残疾人教育方面,全市各省级重点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残疾学生。在本市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本市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对被当年国家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残疾大中专学生除享受同健全学生的补助政策外,由市财政再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在残疾人就医方面,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收门诊挂号费。对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者减半收取体检费。在住房方面,残疾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的给予5%的优惠。在宣传文体方面,对在国际、国内、全省文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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