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人员可免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01 12:1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从今年7月起我市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从参保之日起可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前,我市对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按本人所领取失业金的6%发放医疗补助金用于门诊医疗,发生住院费用时则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且报销费用不能超过本人所领取失业金标准的两倍。
  而从本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0%,按照8%的费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我市大额医疗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不设等待期。
  今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个人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跨统筹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入员,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尽快与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手续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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