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幅提高居民医疗参保补助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6-03 10: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期,我市按照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待遇报销水平。
  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巩固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城市周边失地农民的参保工作,做好流动人员、新入学学生、新生儿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等人群的参保登记工作,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将原参加新农合的进城落户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原参加新农合期间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放宽政策,尽量让更多的人群纳入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140元,中央财政补助124元,省财政补助53.2元,市区县财政共补助22.8元。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154元,省财政补助74.2元,市区县财政共补助31.8元。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5元。其中个人缴纳15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与居民缴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相同。对属于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元,中央财政补助129元,省财政补助56.7元,市区县财政共补助24.3元。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5元。其中个人缴纳15元,中央财政补助100元,市财政补助100元。对属于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在校大学生,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元,中央财政补助105元,市财政补助105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法定监护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市区县财政承担比例。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分布情况,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中,王益区、印台区承担30%,耀州区、宜君县、新区管委会承担50%,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以上,不足的按照70%予以报销。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一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城镇居民60000元,学生儿童95000元,达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
  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2011年,全市积极宣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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