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1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续保)手续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10 15: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

  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6号)、《关于贯彻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铜劳社发[2004]45号)、《铜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铜川市人事局、铜川市民政局、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铜劳社发[2006]107号)精神,现就2011年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续保)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1、工伤保险:省、市、县属各类企业,驻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2、生育保险:省、市、县属各类企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参加工伤保险应携带以下资料:

  1、新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续保单位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无事项变更的不再填写。

  2、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铜川市工伤保险参保(续保)单位协议书》三份。

  4、《铜川市2011年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两份,续保单位人员有变动的需要填写《铜川市2011年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两份。

  5、参保前一个月职工签名的工资表一份。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年人均工资(不含退休人员)达不到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220元的,暂按年人均 28220 元为缴费基数;年人均工资超过 28220 元的,以实际工资为标准缴费,年人均工资超过28220三倍的,按三陪计征。

  四、生育保险: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办理201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计征生育保险费,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新参保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铜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续保)单位协议书》三份、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以《铜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为准,由参保单位另外复印一份交所属经办机构做为生育保险档案留存。

  五、2011年参保(续保)时间: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11年参保(续保)工作从2010 年12月1日开始。

  六、其它事项: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随职工医疗保险到原辖区医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新区单位可到市医保中心新区经办处(新区金谟西路2号)办理。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科  2391222 、工伤生育科  2180316、基金管理科  2181029、新区经办处  3181306

  耀州区医保中心:6189115

  王益区医保中心:2188819

  印台区医保中心:4185455

  宜君县医保中心:5282860

  特此通知。

  附: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铜川市工伤保险参保(续保)单位协议书》

  4、《铜川市2011年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5、《铜川市2011年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6、《铜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参(续保)单位保协议书》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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