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对曾受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2 11: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日,市卫生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出通知,对曾正式受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卫生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这次发放的范围要求是:农民身份;在岗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到龄次月享受;满60周岁者,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到龄次月享受,在岗未满60周岁者,离岗时工龄需再次认定,享受合计工龄补贴;原属城镇户口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基层卫生人员,按城镇大集体职工相关政策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
  养老补助执行标准将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
  养老补助申报的办法为,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要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交送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