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医学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不增加缴费负担前提下,享受和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如无特殊要求,可实现免费住院分娩。
2009年9月,我市同成都、长春、马鞍山等六个城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从“关注民生造福百姓”的高度,出台解决城乡生育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深入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出台我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参保居民被确诊怀孕后,持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生育报告单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等,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居民生育保障支付项目及标准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医疗费用,产妇出院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兑付,方便了生育人员的就医结算,切实减轻了生育人员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