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30 17: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原因

概要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征求了25家单位、社会公众和有关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其中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7 家单位和社会公众无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王益区政府、耀州区政府共提出修改意见12条,采纳3条,未采纳9条。

市市场
监管局

建议将第四十八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八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区农贸市场和餐饮门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已采纳

 

市住建局

1.建议将第一章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已采纳

 

2.建议将第七章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义务”删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未采纳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业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市生态
环境局

建议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暂存、处置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修改为“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有害垃圾非豁免环节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已采纳

 

市卫健委

建议将第七页第一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修改为“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镇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已采纳

 

市自然
资源局

1.建议将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已采纳

 

2.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已纳入“配套设施控制标准”,鉴于该指标在国家规范中已明确,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的有关要求,建议删除该条)

已采纳

 

3.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随规划设计方案同步公示”。

已采纳

 

市商务局

1.建议将第四页“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匹配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及大件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处理”修改为“商务部门应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对可回收物、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已采纳

 

2.建议将第十三页“第三十六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修改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证照齐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已采纳

 

王益区政府

建议将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删除。(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级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未采纳

市商务局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本条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综合考虑采用市商务局意见。

耀州区政府

建议将第十九页“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此次工作的负责单位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未采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业监管范围和职责对本条内容提出了修改。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