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统计表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7-16 17: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备注
1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一、建议将名称更改为《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二、第一条建议去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三、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前端投放至运往终端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四、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耀州区(不含新区)、王益区、印台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征收本辖区的垃圾处理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征收新区范围内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应当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照月征收或者年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式进行。”第七条建议修改为“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见面垃圾处理费:(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适当予以减免征收。(二)其它按政策规定需减免的。”五、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逐步探索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采纳    
2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四章第九条“各收费主体应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陕西省非税收入零星收据》”改为“各收费主体应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采纳    
备注 宜君县人民政府、王益区人民政府、耀州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书面回复无意见;印台区人民政府未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之前反馈,视为无意见。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