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统计表
来源:铜川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09-23 15: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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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征求了16个单位、社会公众和有关法律顾问意见及建议,其中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单位和社会公众、法律顾问无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的为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印台区水务局、宜君县水务局、王益区水务局、新区农业农村局。

 

1

市发改委

建议将第二十五条“工业和服务型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去掉“超计划”三个字,同时去掉“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的表述。

未采纳

自备水的工业企业可以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同时中省也在推行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制度。

 

2

市自然资源局

(1)将第十一条中“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采 纳

 

 

(2)将第“四十五条”中“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采 纳

 

3

市生态环境局

(1)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黑臭水体整治”中负责实施部门按《陕西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20年工作方案》规定应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采 纳

 

 

(2)第三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管理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实施,确保饮水安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应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采 纳

 

4

行政审批服务局

(1)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节水监督部门、计划用水监督部门、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未采纳

取水计划属事中事后监管,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即可,无需让申请人向多个部门报送。

 

(2)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通过审批并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对已建成并运行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评估工作应属于监管部门职责。

未采纳

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的技术支撑, 目前,取水许可交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因此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开展。

5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第五条第10款“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建议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有序推进节水型公共机构(或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采 纳

 

 

(2)《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11次“再生水”2次“中水”,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建议去掉“中水”,修改为“再生水”。

采 纳

 

6

印台区水务局

针对《铜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五条(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议增加关于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论述,明确取水量为多大范围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量为多小范围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便于取水户更加快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采 纳

 

 

7

宜君县水务局

建议各区县政府需设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行使水资源管理职责。

未采纳

《办法》无法对具体事务的机构职能做出具体的规定。

 

8

王益区水务局

(1)第四条第二段“节约和保护工作。”改为“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采 纳

 

 

(2)第二十一条第一段“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改为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采 纳

 

(3)第二十二条第二段“年用水量”改为“年实际用水量”。第三段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

未采纳

第二十二条内容已进行修改,同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与上位法描述不一致。

(4)第三十三条第一段“防止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建议修改为“防止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严禁破坏和污染水源的活动,改善生态环境。”

采 纳

 

9

新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建议本市境内流域综合规划加上赵氏河。

未采纳

本市境内跨区(县)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流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已包含赵氏河流域。


网络编辑:宋蕊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