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11: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白斌等三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药分类限制使用的建议》(第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精神,“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账户基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0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92号)、《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9号)等文件均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支付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乙类目录”由各省制定。

因此,我市尚无调整药品目录的权限。同时,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功能,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我们将严格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0号)要求,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即除甲类、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外,乙类药品中个人自付部分亦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医保工作是涉及广大参保群众的民生大事,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参保群众看得到、读得懂、能认可医保政策,让基本医疗保障真正实现精准服务。

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联系单位: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电话:2851680)


网络编辑:张家驹
信息审核:冯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