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42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9 17: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类 别:A

签发人:于明辉

刘铜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果农及果业企业核发经济林木(果)权证的建议》(第142号)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尽快给果农及果业企业核发经济林木(果)权证,由各区县政府检查监督,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实地测量、确权,推广以苹果、樱桃、鲜桃、核桃、花椒等为主的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此证集土地使用权、林果所有权、经营权"三权合一",树种以经济效益好、见效周期短的经济林木为主,根据"人、地、证相符,表、册、证一致"的要求,以林权证、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资料作为发证的依据。果农及果业企业取得此证后,就可以作为资产证明盘活资源,破解"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难,农民及经济林木(果)投资者难贷款"的难题,实现资源向资本的转化。"的建议。我们经与市林业局、市果业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局对接联系,对为果农及果业企业核发经济林木(果)权证的情况进行了了解,现从发放情况、政策依据等方面给您答复如下:
  一、前期我市果园确权发证工作开展情况
  2010年,为有效破解果业发展资金瓶颈制约,借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思路,开展果园确权发证、抵押贷款工作,市果业局出台了《铜川市果园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当年,全市共办理发放果园确权证62份,其中,印台区办理发放果园确权证10户;王益区办理发放果园确权证51户;耀州区办理发放1户。之后,经市法制办审定该文件不合规,再未开展此项工作。
  二、经济林木(果)权证的办理发放无法可依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林权证的办理发放有法可依。该法中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果)。目前,在中、省市层面还没有另外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可办理发放经济林木(果)权证。
  三、经济林木(果)权证的办理发放存在的问题
  经过和市人大、市自然资源局联系对接,经济林木(果),特别是种植在耕地上的经济林木(果),由于涉及土地确权和耕地保护红线,经济林木(果)权证的办理发放还存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目前来看,经济林木(果)权证的办理发放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针对您所提意见,下一步,我们和市人大、市自然资源局、市果业中心再联系会商,研究经济林木(果)权证办理发放的可能性。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单位: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3180096)


网络编辑:孙丹
信息审核:张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