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9 17: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类 别:A

签发人:王国干

杨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治理流浪狗猫的建议》(第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20年立法调研项目,但在我局调研时发现,我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的养犬行政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相矛盾等诸多问题。首先, 超出了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管理范围。根据《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而《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城乡范围。其次,相关上位法对养犬管理主体已经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明确了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再次,立法、管理主体在其他城市比较明晰。通过联系掌握,北上广等城市制定的养犬管理条例,牵头调研起草单位和行政管理职权也在公安机关,西安、渭南两市出台的《限制养犬条例》均由公安机关牵头调研起草并负责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且我市也一直由公安机关履行犬只管理职责。据上原因,我局已向上级部门建议将《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调整为公安机关。
  二是建议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加强流浪狗收容管理工作。养犬管理涉及城管、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畜牧等多个部门,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养犬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根本途径。但是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在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和相关联的处罚部分被废止,新的养犬管理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养犬管理在强制执行力度上被弱化,导致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约束养犬行为效果不理想。
  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街道为单位,利用视频滚动播放、设立禁止标识等多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认识文明养犬、依法养犬重要意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通过管理增强居民文明养犬意识作为提升我市文明程度的一个方面,将多次违规养犬的行为人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犬类管理工作的一个新思路进一步研究探讨,提升犬类管理科学化和实效性。
  根据您的建议,结合铜川实际,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履行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我市流浪猫狗的管理工作,为全市人民创造舒适整洁的城市环境。

 


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李莉   电话:0919—2806621)     




网络编辑:李哲
信息审核:刘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