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34号令)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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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
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
量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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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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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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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年度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汛〔2017〕359 号)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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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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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市场主体,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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