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检查事项及法定依据
来源: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5-02-19 10:2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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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检查事项及法定依据
序号 职权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1 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2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3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4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网络编辑:王静
信息审核:王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