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除榆林)
来源:铜川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15 10: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备注:1、执行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2]73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83号)。
     2、执行时间:本表所列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类中农业排灌和深井、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类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
     4、居民阶梯年用电量标准:第一档电量为2160千瓦时(每月180千瓦时×12个月);第二档电量为2161--4200千瓦时(每月350千瓦时×12个月);第三档电量为4201千瓦时及以上。对已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26分钱。
     5、居民峰谷电价:峰段8:00-20:00,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谷段20:00至次日8:00,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6、对执行居民峰谷或电采暖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余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7、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可选择执行表中大工业生产用电两部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表中峰谷电价或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选择以上各类结算方式执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网络编辑:刘鸿宇
信息审核:党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