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15: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和衔接协调等工作。

市、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市、区县政府卫生、公安部门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有效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响应分级、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应急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区县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指导性、针对性。

区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先期处置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现场管控、处置与救援、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提前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通信手段、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邻或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关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五条  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风险种类多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区分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建立本集团、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中小微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只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和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十七条  市、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类别,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其主办或承办机构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联合应急预案由联合单位共同组织编制。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上级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标准、导则和指南。

(四)本辖区、本单位危险源及危险程度分析、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针对性强,便于操作。

(三)协调性。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以及与同一层面相关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协调衔接。

(四)简便性。应急预案内容简洁,逻辑严谨,表述准确,简便易行。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

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辨识突发事件危险因素,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三)组织起草编制。研究和分析收集、整理的有关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确定应急预案定位,明确应急预案框架,设计相关要素,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协调衔接。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结构一般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框架结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有关行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指南、参考等进行确定。

(四)组织讨论修改。召开编制工作小组会议,对应急预案文本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六)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论证主要采取会议论证的方式进行,论证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等过程性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预案之间的衔接性,重点论证应急预案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可行等。

专家论证应邀请应急预案管理专家、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参与,人数原则上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必须包含应急管理、预案管理方面的专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等可以适当增加专家数量。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编制,并做好协调配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应急预案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分别送本级应急管理、卫生、公安部门衔接协调后,报送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本单位或基层组织有关会议审议决定,经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编制说明、专家评审结论、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资料(含电子文本),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内容包括:备案预案名称、相关资料明细、备案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四)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处置主体,在活动举办前3天,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

(五)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七)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八)中、省属驻铜单位与市属企业集团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应对市级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中、省属驻铜单位与市属企业的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报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九)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备案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领域)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通过采取桌面、实战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情况等,常态化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明确演练名称、演练目标、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等内容。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可能造成影响的,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3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告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同时报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紧扣应急预案内容,贴近实战要求,合理构建情景,科学设置课目,突出监测预警、人员转移、决策指挥、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等内容,力戒重“演”轻“练”、或“程式化”“场景化”,确保取得实战效果。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资料的收集和存档,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将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有关影像资料径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经评估认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组织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通过调查分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形式开展,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未组织应急预案备案和应急预案演练的,或未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doc


网络编辑:张小安
信息审核:唐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