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三章 传承创新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文化传播与人才建设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孙思邈中医思想,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发挥孙思邈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的特色优势,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体育、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六条〔区域协同〕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西安都市圈、关中平原城市群区域中医药协同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推动中医药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发展布局〕 支持中医药科研机构创建国家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发挥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孙思邈学术研究机构和中医药学会优势,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
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市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构建铜川中医药特色品牌。
第二章 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八条〔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支持县(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区);
(二)支持县(区)中医医疗机构改善办院条件,培育中医优势专科,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加强老年病科、康复科、治未病科等科室建设,推动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支持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老年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设置中医床位和中药房,加强其他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四)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示范孙思邈中医堂;
(五)支持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孙思邈中医堂,建设中医学术流派工作室,加入中医药学会等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品牌建设〕 积极发挥我市中医药优势,支持市级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医疗中心和特色中医院等,建设中医和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发挥优质中医药资源的辐射引领作用。
县(区)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特色专科,创建有影响力的中医名院、名科等铜川中医医疗品牌。
第十条〔医疗联合体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级中医医疗机构与县(区)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牵头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对口支援、业务指导、远程医疗、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
第十一条〔数据信息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与中医药产业、中医药服务能力、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相结合,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市智慧医疗平台推动中医药大数据一体化建设,实现跨机构跨部门跨地区的中医药数据共享应用、分级诊疗等智能交互,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数字医疗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第三章 传承创新与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掘整理、研究、鉴定孙思邈医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有独特疗效的传统诊疗技术,以及老药工和名老中药专家传统中药鉴定、炮制技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对其进行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支持优秀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鼓励社会各界捐献有科学技术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中医特色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十三条〔中药材种植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药材种植发展:
(一)科学利用符合规定的林地、荒山、荒坡、园地、草地等土质资源发展中药材生态种植,探索粮药、果药、林药、药药间作套种模式,结合当地水土、气候和市场需求,扩大中药材种植面积;
(二)培育党参、黄芩、丹参、艾草、连翘、金银花、柴胡等优势种植品种,支持申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三)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种植养殖,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四)支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培养中药材标准化种植能手、产地初加工实用技术骨干,培育农业科技特派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鼓励中医药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或者共建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示范园和中药材种子种苗专业化示范繁育基地,引导中医药企业与种植养殖经营主体协作,开展定制化生产,定单化销售;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支持中医药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运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
(三)鼓励中医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核心品牌,培育名牌产品,支持自主研发或者基于中医经典名方、名老中经验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研发中药新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良已上市中药品种,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四)鼓励中医药企业研究开发上下游产品或者配套产品,支持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延伸中药产业链;
(五)鼓励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支持以种植养殖、饮片加工、中药提取、中成药制造、医疗用药等为一体的中医药溯源体系建设;
(六)鼓励挖掘中医药文化旅游资源,依托药王山、玉华宫、照金香山、陈炉古镇、花溪谷等旅游景区,开发具有药王文化特色的中药材观赏、康养保健、科普研学等项目,推动中医药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融合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科技型中医药企业培育,对新建成的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产学研合作,建设孙思邈学术研究机构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一带一路”中医药科研合作平台和国际交流项目。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推动校院企合作创新,提升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围绕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医康养等方面加强中医药科研工作,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文化传播与人才建设
第十七条〔文化传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弘扬中医药文化:
(一)以中国孙思邈中医药文化节、药王山庙会为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展览展示、文化传承等活动,扩大铜川中医药文化对外影响力,打造全国知名文化品牌;
(二)支持药王山博物馆建设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全面带动以药王山景区为主体的中医药文化产业园;
(三)支持建设中医药特色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普馆、药用植物园等中医药科普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四)建设药王山、药王故里、彭祖故里、花溪谷等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医药文化体验景区,提升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文化内涵;
(五)宣传中医健康养生保健知识,推广“药王养生十三法”“药食药膳”,开展中医药文化知识科普和素质教育;
(六)利用二十四节气与健康等开展各类中医药主题活动,传播中医药养生文化;
(七)加强孙思邈中医堂建设,推进孙思邈中医药成果共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领军人才培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引进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名老中医等中医药高层次领军人才。促进中医药科研机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我市省级名老中医等申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
第十九条〔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发挥我市名中医优势,促进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
(一)加强孙思邈医派等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依法保护中医流派知识产权;
(二)建设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学术资料,培养后继人才;
(三)支持中、省名中医在各级医疗机构设立工作站;
(四)开展市级名中医评选工作,建设市级名中医工作室;
(五)建立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
(六)建立政府统筹,各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学会领办、基层医疗机构广泛参与的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机制。
第二十条〔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才配备有关规定,加大中医药人才招聘力度。健全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经典理论水平、临床能力、师承教育、医德医风等作为中医医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薪酬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及加工炮制、中药制造业、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整〕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任务,定期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医保支持〕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推行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开展中医疗效价值付费、中医特色支付、中医日间病房付费,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