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22 17: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铜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1.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印台区、王益区、耀州区、新区)。

2.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内。

3.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以外列入陕西省100个试点镇的建制镇规划镇区范围,具体包括耀州区的孙塬镇、庙湾镇,印台区的广阳镇,宜君县的五里镇4个镇的规划区内。

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标准

1.凡在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建筑每平方米70元;居住、行政办公建筑每平方米60元;工业、仓储等建筑每平方米50元;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设施、文物保护及其他建筑每平方米40元;综合类建筑,分别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2.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标准

1.凡在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配套费,最高计收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具体分类计收标准,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分类标准,由县财政、发改、住建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综合类建筑,分别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2.宜君县县城规划区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4%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铜川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镇规划区内征收标准

1.凡在铜川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规划镇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高计收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具体分类计收标准,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分类标准,由区县财政、发改、住建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综合类建筑,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2.铜川市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照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3%。

四、征收方式

(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根据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情况分类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耀州区、新区和铜川新材料产业园等城市规划区内全额征收;王益区、印台区城市规划区内及铜川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铜川耀州窑文化基地、铜川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按现行标准的88%征收,暂时不征收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

(三)对进行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扣除改建和扩建前的既有建筑面积,对新增建筑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改建和扩建各类构筑物,按改建和扩建新增部分的工程总造价,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监审的建设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配套费,由征收部门按该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比例上缴省财政。

五、减免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电子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试点镇规划镇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基金管理,基金的征收接受财政、发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我市除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消防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八、宜君县和列入省级100个试点镇所在县区的人民政府可依据陕价行发〔2005〕17号)与陕价行函〔2006〕126号及本方案制定各自的征收管理规定。

九、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doc

草案图解链接: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网络编辑:邵华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