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17: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2〕90号)《铜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铜政办发〔202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缴费费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5%(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缴纳。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1.5%(含生育保险)的费率缴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1.5%(含生育保险)的费率缴纳。

二、建立最低缴费年限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满15年。

(二)实际缴费年限指1999年1月1日(含)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9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下列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年限。

(三)1999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欠费补缴

(一)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后,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办理补缴业务时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缴费部分9%的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医保待遇不予追溯。也可以按照11%的比例补缴,以办理补缴业务时在职职工标准划拨个人账户,不追溯补缴期间的医保待遇。

(二)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部分9%的费率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其中,2024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6%的费率补缴。以后年度每年费率增长1个百分点,2027年1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统一按照9%的费率进行缴费。

四、大额医疗补助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不设最低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

五、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2009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工龄。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1999年1月1日(不含)以前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认定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年限。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认定1999年1月1日(含)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具体落实实际缴费年限的查询、认定、记录、计算等工作。市医保基金中心负责医保信息系统缴费数据提取工作,按政策完成系统配置响应。

(四)财政部门按照调整后的费率落实财政负担单位职工医保费用。

(五)税务部门按照调整后费率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工作,并如实准确记录实际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建立缴费年限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建立缴费年限前后政策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记录工作,做好政策解释。

(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对减轻用人单位、参保个人缴费负担的重要作用,提高参保主体知晓率、获得感。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向发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原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铜川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草案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网络编辑:张家驹
信息审核:冯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