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03-20 17:1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规范诚信经营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兑现服务承诺的行为和状态。

第四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并推动实施。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原则上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将信用评价等级应用于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各类公共场所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的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慎重审定、激励守信、限制失信原则,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六条  信用主体在卫生管理中产生的失信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

(二)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各类专项监督检查中产生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从高到低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类。

第八条  年度评价为A级(优秀)信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度无第六条中列出的失信信息;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90(含)分以上。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B级(良好)信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存在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不超过一次的(含一次);

(二)年度无第六条除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70(含)分-89分。

第十条  年度评价为C级(合格)信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存在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不超过两次的(含两次);

(二)年度无第六条除第二项以外的失信信息;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60(含)分-69分。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D级(不合格)信用主体。

(一)存在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超过三次的(含三次);

(二)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60以下。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评价结果公示的原则,由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实施信用评价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并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确定的上一年度公共场所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推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反映信用主体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状况,但失信信息(D级)尚在有效期内的除外(有效期1年)。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年度评价为D级信用主体经积极整改的,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提升或保持不变的卫生信用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及时降到相应的卫生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级优秀(A级)的信用主体,以管理相对人全面自治为主,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因国家和市级随机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以外,一般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简化卫生监督,原则上每两年监督检查一次;

(二)对监管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级良好(B级)的信用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实行宽松包容化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因国家和市级随机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以外,每一年监督检查一次;

(二)对监管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级合格(C级)的信用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实行重点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除因国家和市级随机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以外,每一年监督检查两次;

(二)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级不合格(D级)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严格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卫生监督检查对象,大幅增加卫生监督检查频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对信用主体采取诚信约谈,约谈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预警,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方式。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评定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形时,可以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收到异议后,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异议信息核查期间,应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应用。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进行修正,并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

草案图解链接:图解 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网络编辑:杨妍
信息审核: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