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发布时间:2022-11-30 09: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2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政府要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先考古、后出让”工作。

第四条  基建考古工作内容分为两类:

(一)集中连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

(二)其他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出让、划拨用地以及自有土地进行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

第五条  按照基建考古工作实施内容,相应管理程序分为两类:

(一)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基建考古工作,由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二)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动向文物行政部门咨询,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优化工程选址选线,尽可能避开已知不可移动文物。

项目单位应于工程施工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开展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工作;发现地下埋藏文物的,进一步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第六条  实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基建考古工作费用由承担该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收取。

第七条  基建考古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管理

第八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负责基建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考古发掘业务工作,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市考古研究所配合完成相关考古工作。

第九条  在基建考古工作实施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备。

第十条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建设工程,跨越市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工程,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先考古、后出让”考古制度的基本建设工程,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建设工程,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基本建设工程,由市、县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考古调查评估和勘探工作中遇有重要发现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章  考古发掘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发现有地下文物遗存且确需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按相关程序在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后开展发掘工作。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基建考古业务工作的实施、管理和验收,保证基建考古工作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  考古发掘过程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在报告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加强发掘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工地及临时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发掘现场的文物和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完成基建考古工作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工作协议签订单位提交基建考古成果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基建考古成果,提出文物保护意见,确定文物保护措施,并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组织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考古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条  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有馆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基建考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时限向项目单位出具文物保护意见,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基建考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担基建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以及参与承担基建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均应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铜川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docx

草案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网络编辑:杨琨
信息审核: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