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 自2016年6月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按月或年发放到个人。
第五条 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负责,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月或年发放到个人。
第六条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二)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三)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年申报一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财政隶属关系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由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于每年10月底前做好当年新增独生子女领证人员的登记增补,以及因子女到龄、死亡、或父母婚育情况变动等原因退出人员的核减公示工作,将审核无误的人员名单报区县卫健和财政部门,汇总预算下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并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档案。
第十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卫健、财政、监察、人社、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第十一条 对在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草案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