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2-04-29 10: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以下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活动: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社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经单位聘请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从事本单位(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由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消防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安全体系建设。
  第六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完整、准确记载社会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依据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记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七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积分情况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社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基本信息。
  (二)消防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结果信息、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情况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等。
  (三)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基本情况、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及火灾事故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运行情况、消防宣传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疏散演练制度落实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信用积分情况。包括累计扣分、累计得分、信用修复等信息。
  第八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每月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确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和黑红名单,建立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拓展完善消防安全信用档案,推动消防综合业务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铜川)互联互通,采集获取其他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铜川)提供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等级确定后,应自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铜川),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站、政府网站、信用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按照网站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复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披露时应部分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布。信息公开有效期满后,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需要查询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信用积分模式确定,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满分为10分。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8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列入消防安全守信名单。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6分以上8分以下的,确定为B级,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名单。
  (三)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超过0分不足6分的,确定为C级,列入消防安全较重失信名单。
  (四)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0分的,确定为D级,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积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据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应分数。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A、B、C、D级的社会单位和自然人的所有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后,信用积分自动恢复至基本分。
  社会单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项情形的,应根据管理行为责任归属,同步扣除本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从业人员信用积分。
  同一年内存在相同扣分情形的,实施累计扣分,扣完10分为止。
  同一月内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实施累计扣分,扣完10分为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存在重大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
  (二)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部门书面告知,故意拖延不积极配合整改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七)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3次以上的。
  (八)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火灾事故或被中央级媒体曝光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十一)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3次以上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影响灭火救援导致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现存在该行为的。
   (三)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现存在该行为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后,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且未采取加强性防范措施的。
  (六)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3次以上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影响灭火救援导致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3种以上的。
  (八)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执勤标准,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九)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十)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告知拒不整改的。
  (十二)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较大火灾事故或被省级媒体曝光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十四)信用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四)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执勤标准的。
  (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六)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一般亡人火灾事故或被市级媒体曝光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部门告知,逾期未整改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部门已实施过3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职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部门3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失实,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连续2次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除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外其他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连续2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存在除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外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2种消防产品的。
  (九)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2次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十)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十一)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部门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需消防救援机构启动警示约谈机制的。
  (十三)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年度内3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经消防监督复查,上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部门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职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部门2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除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外其他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存在除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外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1种消防产品的。
  (九)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1次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十)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
  (十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部门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十二)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年度内2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职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发现未及时落实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经消防救援部门提示,未及时使用消防控制室移动端APP的。
  (六)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八)有其他情形的酌情扣分。
  (九)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应计分分值应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分工,依据每月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对相关社会单位和个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并通过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通过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被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的消防救援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相关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当事人无异议或消防救援部门出具书面答复后,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方可确定单位和个人月度信用扣分和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同步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以上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
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为长期。一旦发生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立刻移出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社会单位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消防从业人员根据管理行为责任归属,同步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
  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消防安全严重失信情形的,管理期限期满后自动移出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在管理期限内如再次发生消防安全严重失信情形,管理期限相应延长3年。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按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格式提交消防安全告知书,在“信用铜川”网站自愿提供注册资质证照、信用承诺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和应用。
  鼓励当事人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委托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并在申报时提交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将信用报告作为实施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报告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中,应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结果等为依据,依托消防综合业务平台,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一)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三)对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应作为消防监督抽查必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消防安全行规行约重要内容,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精神奖励与优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待遇,在年度各类消防工作表彰项目中作为优选对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结果,对消防安全守信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激励。
  第二十八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联合市联合征信中心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D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分类实施政策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措施决定、屡犯不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实行行业退出、直至永久禁入。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信用积分被扣分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启动警示约谈程序,可联合同级征信管理部门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铜川)。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内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D级的社会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暂停执业或者永久禁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社会单位,经评估所属行业领域存在共性火灾隐患问题的,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信用异议处理遵循“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其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情况与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依规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消防安全信用修复服务。
  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相关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在向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合征信中心出具修复认定书,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并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及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消防安全信用修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B、C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在信用信息公开时限内满足以下要求的,可开展消防安全信用修复,但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的一半: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实,确实消除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履行行政处罚措施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注册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接受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经考核取得合格成绩。按1天4个学时计,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学习不得少于28个学时;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学习不得少于56个学时。
  (三)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承担辖区消防志愿者,发放宣传单50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并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辖区消防志愿者服务范围不得少于1个行政社区(村),入户宣传不少于50户;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社区消防志愿者服务范围不得少于2个行政社区(村),入户宣传不少于100户。社区消防志愿者服务数量判定应以回收消防安全宣传单张回执为准。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提交信用报告可作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修复具体方式之一,并列入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原扣分决定、变更信用等级评定及公开期限,如已纳入黑名单的,应及时剔除。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扣分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信用积分恢复基本分。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申请消防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消防安全信用承诺书;
  (三)行政相对人注册资质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信用修复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消防安全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用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得违规发布消防安全信用名单或删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和修复等规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监管顺利实施。
  第四十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披露信用信息的;
  (四)违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信息泄露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内容包含本数,涉及“以下”内容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铜川市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草案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