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14: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全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范全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创建,提高建设质量效益,根据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结合实际,制定《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清洁小流域,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等水土保持资金支持或整合资金、社会资金参与建设,达到本《办法》评定标准的小流域。
  第四条 评定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所评定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应当体现区域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生态清洁型理念、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小流域内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类型

  第六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范围为铜川市境内建成的、流域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生态清洁小流域。
  第七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类型,是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功能定位,以小流域内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承载力为基点,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划分为水源保护、生态农业、宜居环境、休闲旅游四个功能类型。
  1.水源保护型。主要位于所在流域上游的重要水源地,以保护重要水源、改善水质、减少出口泥沙为目标,措施布设侧重水源涵养、调蓄水工程和水源保护工程等保护式综合治理。
  2.生态农业型。主要位于流域内水土流失严重、经济欠发达的农产品主产聚集区,以创造具有适宜种植的良好生态条件为前提,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发挥农业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发展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态休闲观光等为主的无公害农业示范园,从事高产量、高质量、高效益农业,发展特色清洁产业,提供清洁产品,提高农民收入,使流域内农业生产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3.宜居环境型。在流域内村庄集中、人口密集区,特别是涉及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重点村庄,以改善人居环境为抓手,增强村民环保与健康意识,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4.休闲旅游型。在具有丰富旅游资源的流域,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建设观光体验型农业、自然风景旅游以及民俗文化旅游等产业,为打造全景铜川、全域旅游做好服务。

第三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综合成效和各类型特色指标等四部分。
  第九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实行赋分制,并设附加分和执行一票否决制。总赋分为100分(另有附加分5分),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达标,凡有一项一票否决的,不予通过评定。(评定标准及评定说明、评定计分表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实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所在区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级评定的申报流程。(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申报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应符合全市水利、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划;
  2.生态清洁小流域内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完备,权属清晰;
  3.申请单位能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进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布局合理,措施配置科学。所建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功能类型明确、区域生态环境良好、示范作用显著。
  4.开展了生态清洁小流域监测工作,且监测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依据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通过初评的,填报申请表,并在取得所在区县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意见后,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表并附有关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行或委托进行现场评估、专家复核、公告发布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1.现场评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省、市级水土保持有关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区县申报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开展全覆盖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专家复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评估达标的生态清洁小流域进行复核,提出专家复核意见。
  3.公示发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复核意见,并充分征求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年度生态清洁小流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初审工作,市级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

第五章  奖补制度与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鼓励区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对生态清洁的建设投入。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机制创新,加快全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十六条  对上年度评定为生态清洁小流域的所在区县,实行以奖代补,并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完善和管护。
  第十七条  评定为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实行退出机制。每3年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连续两次复核结果不达标的,或者期间小流域内发生有一定影响的生态安全事件,取消其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标准及评定说明

     2、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计分表

     3、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申请表

      4、关于《铜川市生态清洁小流域评定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