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08-02 09: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是指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市级仍保留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所有部门,下同)一次性向企业告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企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核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建立清单管理机制。市审改办建立市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国家确定的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市级各部门报市审改办审核后报省审改办研究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通过铜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公布。涉及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区县根据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自行梳理本区县清单,印发实施方案后报市审改办备案,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二)规范工作流程。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各主管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附件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工作流程跨区域统一,实现“省内通办”。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铜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以下流程闭环管理:
  1.申请与受理。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企业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申请书、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审批部门。企业在网上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托现有审批系统,完善网上告知承诺受理功能。要依法受理申请,不得要求企业提交无关材料。
  2.审查与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交付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企业补正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交付企业。交付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将加盖行政审批部门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份)一并交付,供企业保存。企业通过网上办理并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3.开展经营。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4.核查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秦务员”APP、区块链技术等收集和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一线核查人员。对于无法在线或现场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行业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审管联动”有关要求,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市征信中心要建立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制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目录,将企业承诺和践诺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分不同虚假承诺失信情形,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现宽进严管、失信惩戒、社会监督、行业自律。
  (四)强化风险隐患防范。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行业监管部门梳理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五)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县各部门要扎实推进本区县、本系统政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依托铜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息系统等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要依托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起来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审改办牵头,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为全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做好保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督促指导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其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要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1

市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1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层级和部门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的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执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4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省卫生健康委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6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
管理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新闻出版署

市委
宣传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印刷业管
理条例》


  
  附件2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基本信息
  (一)企业。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二)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
  编码: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XXX法》第X条:······
  2.《XXX条例》第X条:······
  (三)准予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①······
  ②······
  ③······
  (五)承诺方式。
  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线下办理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书面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企业存在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八)行政机关核查和监管权力。
  ······
  (九)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公开期限:
  三、企业承诺
  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已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企业(盖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企业各执一份。)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