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12: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祥禾农工贸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铜川市祥禾农工贸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名单附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1年6月22日,本局在《铜川日报》发布了拟吊销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意见,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铜川市祥禾农工贸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者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对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应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


网络编辑:戴凯颖
信息审核:石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