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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06-13 14: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南部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工作部门:
  《铜川市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次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川市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铜川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省、市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调整、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以及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贯彻执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按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依据规定程序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和清理等事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监督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应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账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省、市、区有关规定编制,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编制,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申请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提供编制依据、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依据材料。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年初预算安排专项支出,由主管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党工委会议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未安排,需动支预备费或列入预算调整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出具正式申请文件,报管委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资金安排,按程序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专项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按照统一办法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计划报批、资金支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十八条  本级专项资金在党工委批复预算后20日内下达主管部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做到文到即办;未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下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涉农整合等范围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指标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和项目建设进度申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不参与项目审核、验收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支付项目资金,尽早形成实际支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和绩效评价,并做好账务处理及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资产的,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及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部门督促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视情况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对于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对于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其确定的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重点政策、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党工委、管委会。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三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清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项目完工后的结余资金和虽不足两年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结余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需继续安排的;
  (二)连续两年结余结转占其年度预算30%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监察、审计、财政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并较为普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专项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其他区级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网络编辑:李君丽
信息审核: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