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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7-12-10 08: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工作部门:
  《铜川市新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铜川市新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新区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新区“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资金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内生动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资金整合的原则:按照“渠道不变、优势互补、统筹安排、成果共享”的原则,集中投放,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用途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涉农资金。
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省级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
  市级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美丽乡村专项资金、重点区域绿化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资金、一事一议项目配套、水利设施农村维修养护专项资金、苹果标准示范园建设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
  区级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易地扶贫搬迁、垃圾处理、贫困户危房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推进电子商务、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自然灾害救助等。
  (五)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类建设。改造和提升贫困村科教,卫生、文化、环境整治等。
  (六)其他与扶贫有关的项目。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企业担保金。
  (九)与扶贫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整合程序
  第七条 归集整合涉农资金。新区财政局将各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在整合范围内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归集纳入新区财政局涉农归口业务管理科室农财科集中管理,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预算指标台账,随时掌握预算指标详细的执行情况,如实反映整合资金来源,实际用途及指标结余情况。
  第八条 确定年度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计划。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脱贫办)牵头,新区农村工作局、经发局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任务,对各部门、办事处、村申报实施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实施原则,从项目库中提取,在预算年度整合涉农资金规模内选取项目,编制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审定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新区财政局根据脱贫办确定的项目计划,负责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并上报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印发新区各相关单位,并报省、市扶贫领导小组、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统一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进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决算根据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做好预算指标账的调账登记和决算说明,做到专款专用,账务处理明晰、准确。
  按照“谁的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以整合后的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会计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坚持先有计划,后有拨款的原则。新区财政局根据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时下达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等环节严格按照《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项目资金退出区级财政报账制的通知》(铜新管办发〔2016〕14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财政局每次下达项目涉农整合资金文件抄送新区脱贫办,各项目主管部门支付项目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复印件)也应及时报送新区脱贫办,便于其随时掌握并监督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涉及农户个人部分的各项补助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五条 报账期限。年度整合涉农项目每年必须在11月底前按照完成目标任务进度及时报账,确保年度脱贫项目任务地完成。
  第十六条 使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应按照《铜川市新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投资评审事宜按照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按照程序上报新区脱贫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及时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将涉农资金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工作进度等信息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监督评价。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积极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积极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新区脱贫办牵头,新区财政局及各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及时通报评价、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涉农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整合涉农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赵勇
信息审核: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