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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7-09-15 09: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铜川市新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使用范围包括:
  (一)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
  第四条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执行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承担新区管委会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本单位突发公务和紧急公务出行。
  第五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主要用于满足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其他情况禁止使用。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公务需要。
  第七条 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是指接待中、省、市单位和兄弟区县来新区检查督查、调研等工作用车以及大型活动用车、外事活动用车保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新区各街道办、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留车辆,要严格落实市纪委关于公务用车“十项十四不准”的要求:一是不准将本单位车辆隐匿、私自出售或转让给下属单位(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不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二是未经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三是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车辆。四是不准将单位应急车辆、执法执勤车辆及机要通信车辆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五是不准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司机;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不准承载非公务人员。六是不准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七是使用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需坚持一事一租的原则,不准长期租用公务用车;任何单位不准租用公务车辆从事与租赁事务无关的其他事务及个人事务。八是执行执法执勤公务,应统一租赁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的车辆,不准租用社会车辆;执法执勤车辆不准用于单位一般性公务事务。九是公务用车需定点停放,非正常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车辆停放于宾馆、酒楼、超市、旅游景区、住宅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十是任何单位不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九条  新区管委会编制内保留在部门的车辆(主要为坡头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公安局、检察室、审判庭、纪工委、市场监管局)由所在单位调度使用,但应参照本办法严格使用管理。保留在管委会编制内的应急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由管委会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一)严格履行保留车辆使用审批程序。除定向化工作岗位保障用车外,车辆管理平台车辆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审批使用程序:经公车使用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联络人员负责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注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批,严格履行派车单制度,做到一车一单、一事一单。
  (二)保留车辆应建立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严格用车登记备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定点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外一律停驶封存,不得公车私用。
  (三)保留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维修、加油。
  (四)严格执行保留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等用车根据实际喷涂或粘帖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并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第十条  在新区机关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即新区和耀州区城区范围内)的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保留车辆在完成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等工作任务后,公务人员确需乘用时,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在新区机关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即新区和耀州区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检查调研原则上应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也可租用市级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在市级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不足时可购买社会服务用车。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改革后,新区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须经市、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报新区财政局核准纳入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有关单位经批准同意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及购车凭证,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持相应批复文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牌照申领。未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上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和上牌,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管委会保留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规使用保留车辆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市机关事务局要求,市审计部门将对新区保留车辆的配备更新、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网络编辑:赵勇
信息审核: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