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卫健委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14 17: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按照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卫生计生统计工作安排,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卫生计生统计执法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一)时间 
  2017年8月14日-9月15日,基层单位自查后、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二)范围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驻陕军队和武警医院)。 
  (三)内容 
  1.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医院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和专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是否有网络环境和直报人员能够完成卫生统计直报任务,各项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有无年初计划、年终总结,卫生统计是否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计知识培训的情况等。 
  2.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2016年统计工作和2017年定期直报工作情况,即基层直报单位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质量,2017年月报、实时报(人力表及设备表)及是否按要求导入或录入出院病人病案首页库,《陕西省医院统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及统计数据质量,以及医院出院病人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医院、乡镇卫生院各类数据的原始资料登记,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的各类登记表册、保管情况等。重点对2017年月报数据、实时报中人力库上报情况及质量进行检查。 
  3.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 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四)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安排好辖区内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按卫生计生机构数2%进行抽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检查报告要在9月20日之前报省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二、抽查阶段 
  (一)时间及范围 
  2017年9月25日-29日,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专家重点抽查3个市及委直委管单位。(检查组人员及分组见附件) 
  (二)重点检查市及抽查单位 
  西安市、宝鸡市、延安市,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每个市检查3所市级医院,随机抽查1个县。每县检查全部县级医院,(政府办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每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就近抽查1个村卫生室。 
  (三)检查方式及所需资料 
  1.市、县(区)卫生局 
  (1)听取市、县(区)卫生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2)实际检查相关统计资料。 
  (3)各类有关卫生统计工作部署或转发的相关文件。 
  (4)抽查县(区)2017年1月至6月增加、撤销及停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的原始凭证。 
  (5)统计人员需提供有关统计职称考试或在取得培训方面的证书。 
  2.医疗卫生机构 
  (1)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2)在岗人员登记册、医疗设备登记表。 
  (3)门诊日志、出院卡片,门诊、住院统计日报表。(均为2017年6月资料)。 
  (4)所有2016年网络直报年报表的原始资料及留存年度统计资料(网络直报年度表的纸质版本)。 
  (5)2017年6月网络直报统计数据及统计台帐。 
  (6)随机抽取6月份任一天20份出院病人信息,核实ICD编码是否准确。 
  (7)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数据简本或统计分析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自查、重点抽查,对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使统计执法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切实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参加此次检查的专家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这次统计执法检查的各项任务。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网络编辑:刘娜
信息审核: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