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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7-08-10 16: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 结合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实际制定《铜川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2017年6月13日


铜川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铜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铜川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以及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使用范围包括:
  (一)   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   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   其他机要通信工作。
  第四条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执行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本单位突发公务和紧急公务出行。
  第五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车、地震监测车、无线电监测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主要用于满足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其他情况禁止使用。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公务需要。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是指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丧葬、组织活动及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参与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可随车进行服务保障。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是指符合中省市有关规定的工作岗位,允许继续保留使用的工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鼓励参改但选择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相关公务的出行。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应当严格管理,除上下班及公务活动之外,严禁违规使用。
  第九条 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是指市级机关接待中、省机关和兄弟地市来铜巡视督查、调研等工作用车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用车、外事活动用车,以及单位组织大型活动用车保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级机关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留车辆,要严格落实市纪委关于公务用车“十项十四不准”的要求:一是不准将本单位车辆隐匿、私自出售或转让给下属单位(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不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二是未经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三是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车辆。四是不准将单位应急车辆、执法执勤车辆及机要通信车辆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五是不准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司机;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不准乘载非公务人员。六是不准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七是使用公车租赁服务,需坚持一事一租的原则,不准长期租用公务车辆;任何单位不准租用公务车辆从事与租赁事务无关的其他事务及个人事务。八是执行执法执勤公务,应统一租赁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的车辆,不准租用社会车辆;执法执勤车辆不准用于单位一般性公务事务。九是公务用车须定点停放,非正常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车辆停放于宾馆、酒楼、超市、旅游景区、居住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十是任何单位不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编制内保留在部门的车辆(主要为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及老干部服务机构)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所在单位调度使用。保留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内以及编制外补充使用的车辆,由市级机关车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一)严格履行保留车辆使用审批程序。除定向化工作岗位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审批使用程序:经公车使用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络人员负责向市级机关车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注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到市级机关车辆服务中心统一租用,并交纳一定费用。
  (二)车辆管理平台车辆,要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建立调度和费用台账,严格履行派车单制度,做到一车一单、一事一单。
  (三)除特殊原因,保留车辆应当及时返回单位定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工作需要外,其他保留车辆需封存停驶。
  (四)保留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维修、加油。
  (五)严格执行保留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六)除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等用车根据实际喷涂或粘帖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并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副厅以上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乘用公务用车时,按有关规定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检查调研原则上应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也可租用市机关车辆服务中心平台保留车辆。
第十四条 公车改革后,市级机关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须经省、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报市财政局核准纳入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机关有关单位经批准同意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及购车凭证,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持相应批复文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牌照申领。未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上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登记和上牌,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保留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规使用保留车辆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要对保留车辆的配备更新、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从严制定本单位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网络编辑:张百印
信息审核:张百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