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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07 11: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新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公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有效防止超标、超编、违规购置配备车辆,结合我市公车改革实际制定《铜川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7613

 

 

 

铜川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陕西省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车改办发〔20163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车制度改革后按照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离退休干部服务、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以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 审批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全市公务用车编制数不得超过省车改办批准的公务用车保留数,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实行“一车一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公车改革后已按照保留的总编制数核定到具体单位的车辆,由原单位持原《编制卡》到市财政局办理车辆编制卡变更手续,编制内车辆由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规定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属于新增或撤并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调剂车辆编制,未空编前不得购置新车。

  第四条 市级机关和各区县车改工作完成后,可以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但必须按程序从严审批。

市级机关编制内购置、更新车辆审批程序:

  1、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更新车辆申请并填写《铜川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审核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编制和标准进行审核。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申购车辆单位送市财政局对申购理由进行审核。

  3、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定意见。

  4、车辆申购部门(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向市政府提交购置、更新车辆文件,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组织购置、更新。

  5、购置更新越野车和7座以上且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旅行车(含面包车),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审批外,还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省公车办审批, 7座以上且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旅行车(含面包车)由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批。

  购置更新执法执勤车审批程序:

  购置更新执法执勤车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铜川市市级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审批表》,财政部门对编制和标准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报送省公车办审批。

  各区县购置、更新车辆的,参照市级机关车辆购置、更新程序执行。

  购车申请文件需说明购车理由、车型、品牌型号、价格、排气量、申购数量、车辆编制等情况(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还需附车辆照片、长期固定搭载的非涉密设备清单)。

  第五条  公车制度改革后,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配发的车辆,经市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纳入编制管理。

 

第三章  车辆标准

 

  第六条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轿车配备使用公车自主品牌汽车,其他类型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严禁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第七条  党政机关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标准为: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配备少量的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越野车(含SUV)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79座(含)的旅行车(含面包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1019座(含)的旅行车(含面包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20座(含)以上的大客车配备标准为价格45万元以内。

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市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按照铜政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对各区县和市级机关车辆编制进行审查监督, 对购车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购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网络编辑:宋雪
信息审核:张百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