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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03-07 17: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预算单位是我国公共财政资金的主要运行载体,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对堵塞漏洞,节约财政资金,提高经济运行质量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通过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擅自采购、大额支付现金、账务处理不及时、固定资产管理混乱、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为切实解决我市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财经秩序,严格执行联签会审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

  财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禁止私设“小金库”等财经违法行为的发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铜川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会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一律不得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会计人员的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兼任过多的其他工作,以保证其主要精力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一)坚持联签会审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一名熟悉财务、善于管理、工作细心的班子成员负责财务审核工作,由班子主要领导成员负责财务审批工作。单位每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须及时持合规的原始发票及清单,签名并签注经办事由,经分管领导核实,交财务审核人认真审核后,由审批人审批报销。各部门、各单位对5000元以上经费开支及各项专款支出须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集体审核后,方可支出。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项目;严禁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标准;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项目,严禁按原项目标准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直接缴存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滞留、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帐户现金、票据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各部门、各单位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要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制度,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现有资金账户须有财政部门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或无审批手续的银行账户将一律认定为“小金库”。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支出严格把关,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和税务发票,坚决纠正为了规避财政收费管理,变相使用税务发票收费的现象,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行为。

  (四)加强社保资金、救灾资金、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

  社保、救灾、涉农等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相关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要求管好、用好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对受惠人员要加强动态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资金缴费和发放台账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滞留或违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高效、安全、完整运行。

  (五)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有关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单位职工津补贴发放,不留缺口;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实施范围。要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小车费用、外出考察等支出。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严格控制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采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凡违规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按违规采购金额扣减经费或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安全。

  (一)建立完善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地登记入单位财务账,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严禁账外管理。对上级部门集中采购下拨或无偿调拨的物品、单位接受捐赠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均要及时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登记入账。同时,对固定资产要在每年年底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核销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调拨、捐赠、变卖、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要按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房地产、机动车辆、贵重文物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资产评估,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公开招、拍、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资产处置收入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建章立制,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收支、往来、现金、票据、会计档案、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

  五、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动机制,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的有效性监督检查,促进科学理财。同时,要加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财务管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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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张岗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