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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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0-31 11: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类 别: C

签发人:马登科

陈媛代表:
  您好!接到您 “关于健全干部自学培训进修报销费用的意见”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分别于2014年7月、11月先后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组发〔2014〕24号),我市也于2014年12月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铜组发〔2014〕25号)。以上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正在参加、未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要进行补报,今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根据中省市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等培训费用不得报销。因此,目前我市不宜制定出台干部自学培训进修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干部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养和公共服务水平,干部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在职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919-3185692)


网络编辑:郭永钢
信息审核:郭永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