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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35号)规定,现将2018年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对因市场影响大且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二)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到上线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
  (三)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用。全市各类企业要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合法权益,依据201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并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本企业2018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在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要模范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建立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保证企业工资增长方案向一线职工倾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2、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创造条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做好审查备案,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
  对当年未按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取消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4日


网络编辑:胡桢
信息审核:郭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