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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06 12: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职鉴函〔200854

 

各市(杨凌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我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杜绝假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确保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陕西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和发挥我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杜绝假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确保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凡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一级)均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三条  证书查询网站为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第四条  证书查询范围为20081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071231日以前的证书将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

 

第五条  持证人领取证书60天后如无法在指定网站查询所持证书,请及时与省中心联系。

 

第六条  如网上证书数据出现错误,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持相关证明(持证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申请表),到核发证书的省、市中心咨询或办理更改手续。

 

第七条  老版证书的持证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证书到原考核的鉴定所站进行登记,鉴定所站将资料收集、整理后,按隶属关系向原核发证书的省、市中心提出换证申请。市中心在审查核实后换取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填写相关表格,连同证书数据一并上报省中心,以方便证书数据的上网查询。

 

第八条  省中心负责维护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证书数据每月上传一次,时间为每月10—12日上传上月数据(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上网的证书数据要真实、安全、可靠。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省中心主管领导和主任签字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每月1—3日(节假日顺延)收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新办理的证书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交中心主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查;

 

2、证书数据上传。根据领导审查结果,按时、按量、按照程序将证书数据上传到数据库;

 

3、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至专用的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中;

 

4、证书数据上传密码的保管。严格遵守省中心制定的安全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上传的后台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如发现用户帐号密码丢失或被盗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中心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还原数据。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和保留证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履职不到位,造成证书数据丢失或故意毁损证书数据的,将严肃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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