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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31 14: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铜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铜川市财政局 铜劳发<2001>108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308号)和《铜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铜政发<199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补助且于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因大病住院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凡按《铜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铜政办发<1999>47号)的规定参加了铜川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并由用人单位收集向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费以参保职工每人每年按60元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分别缴纳50%。
  第五条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个人负担8%;超过8万元以上由职工个人参加的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六条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额医疗补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额医疗补助,因故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额医疗补助;对年度内欠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停止欠缴期间的大额医疗补助。
  第七条 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额医疗补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病症进行研究,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药品目录的筛选评审和由计算机审核支付管理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病医疗补助总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预计接近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前3天告知参保职工。
  第十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书面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大额医疗费除个人负担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须负担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须负担7%,其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转诊及因故在外地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凭住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财政厅监印有效票据,用药明细单,转诊患者还必须填写转院回执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参保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大额医疗费用,对多开多支、无故延长住院时间等手段套取大额医疗补助的,按铜川市有关规定处理,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额医疗补助的医疗费标准、补助办法及补助的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铜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之外的任何大额医疗费均不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铜川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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