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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16 14: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民政局、发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住房保障机构、统计局、人民银行耀州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印发铜川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民发[2012]140号)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已满(两年),此文件目前仍适应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实际,特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民政局等13部门
2014年11月26日

 

铜川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按照省民政厅等十二厅(局)下发的《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我市社会救助的家庭,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审、核查时,亦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统计、工商、住房公积金、国税、地税、人行、养老经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核对内容
  第四条  主要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一)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核对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核对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核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第五条  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
  (一)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核对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情况获得;
  (二)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核对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获得。
  第六条  申请我市社会救助的城乡贫困居民,对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也要进行核对。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统计、工商、住房公积金、国税、地税、人行、养老经办等部门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检验申请救助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入户核查。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向民政部门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要落实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信息核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民生建设工程规划;
  (二)公安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组成、死亡、车辆拥有等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财政供养情况;
  (四)人社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就业和工资等情况;
  (五)住建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房产登记等情况;
  (六)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七)工商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协助查询核对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九)税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纳税情况;
  (十)各存款类机构:依据核对对象书面委托,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存款情况;
  (十一)证券部门:依据核对对象书面委托,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是否持有股票和基金及其红利、债券利息等情况;
  (十二)养老保险经办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负责查询核对对象的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及领取养老金等情况。
  第九条  建立个人诚信评价机制。城乡困难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时,由申请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签字按指印,对虚报、隐瞒其家庭财产收入的对象,本人要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健全完善信息核对授权制度。享受和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要向税务、住建、人社、公安、金融等部门诚信承诺并声明,自愿授权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授权书必须由享受和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成员签名按指印。
第四章 核对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交。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向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基本组成人员信息,并诚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授权书》。
  (二)受理审核。街办(乡镇)收到申请人的社会救助申请后,会同或委托社区进行入户,在查阅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开评审、公示的基础上,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准确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核对。区县民政局收到街办(乡镇)通过系统审核上报的申请人相关信息材料后,在救助系统上完成审批或复审,将申请救助居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导出汇总,通过网络专线或加密U盘传输给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需委托市信息核对中心核对的相关信息,区县民政局通过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上报市信息核对中心,由市信息核对中心与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四)信息反馈。相关部门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及时将比对结果完整、准确的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得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结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及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及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街办(乡镇),由街办(乡镇)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为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准确、完整,在信息比对的同时,仍要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核对结果。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信息核对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救助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罚,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核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在数据交换中,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申请救助人员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申请救助人员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在信息核对过程中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3日发布的《铜川市居民家 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张婷
信息审核:王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