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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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
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办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11-26 14: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县便民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办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从2015年4月20日起遵照执行。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政府便民服务管理中心
                                                           2015年4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办理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障托底作用,进一步规范民政社会救助(救急难)事项申报办理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社会救助申报办理机制为抓手,以快捷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救助程序,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办理机构
  依托市、区县、乡镇(街道)(含镇村综合改革后设立的耀州区石柱镇演池便民服务中心、印台区广阳镇高楼河便民服务中心、宜君县五里镇西村综合服务中心。下同)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平台,搭建社会救助(救急难)申请绿色通道。城乡困难群众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救助申请事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或不予受理均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乡镇(街道)电子印章的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通过便民中心网络平台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事项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符合审批条件的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在便民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签署审批意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区县审批意见向申请人代为送达加盖区县民政部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不予通过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市民政部门和市政府便民服务管理中心对乡镇(街道)及区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群众申报事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救助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
  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申请条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95元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250元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受理。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应填写《铜川市居民家庭财产收入信息登记表》,签订《诚信承诺书》和《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即时将户主及家庭成员信息上传区县便民服务中心。
  审核。区县便民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每周周一至周五(5个工作日)受理的低保申请人员信息于每周五17时前分别上报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人员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反馈的信息核对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4、办理期限:65个工作日。
  5、申报材料: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就业收入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
  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农村五保供养或城市“三无”人员保障。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4、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
  5、申报材料: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收入证明、残疾证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情况说明等。
  (三)医疗救助
  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铜川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申请条件: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内)、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张榜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
  4、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5、申报材料: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五保证、户口簿、身份证、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出具的相关证明(证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住院收费票据、城镇居民医保或农村新合疗报销票据等。
  (四)临时救助
  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申请条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要求及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需要,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实施临时救助,以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直接进行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可先行救助,5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实施临时救助后,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等救助,以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4、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紧急程序为5个工作日)。
  5、申报材料: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贫困证明、遭遇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保障措施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民政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办理机制建立工作,夯实乡镇(街办)审核主体和区县民政局审批主体责任,要明确受理、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审核审批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要将民政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办理机制建立开展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铜政发﹝2013﹞65号文件要求,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区县、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入户调查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同时,要按照比例列支配套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需要;市上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成效好的区县、乡镇(街道)给予经费倾斜和支持。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与市便民服务管理中心将通过网络实时监控、实地查看等方式,加大对区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申报办理机制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严禁不经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村(社区)或个人直接受理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办理事项的责任人员,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加大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彩页、社会救助宣传栏等形式,宣传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同时,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集中培训、政策解读、实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做好对区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时限进行办理,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网络编辑:张婷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