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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陕西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7-05-27 11: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建设创业导师队伍,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现结合创新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专业专长、实践管理能力,向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提供导向性、专业性、操作性创业帮扶的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陕西省创业导师纳入省人才推进计划,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陕西创业学院)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选聘

  第四条  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选聘机制。

  第五条  创业导师包括:

  1.科技创业人才,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已毕业的、经营成功的创业团队成员;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归国人员,外籍专家等;

  2.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能力的学科带头人、研发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等;

  3.科技金融人才,包括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股权基金、众筹融资平台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4.科技中介人才,包括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其它从事创业孵化、科技推广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6. 我省入选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人员是创业导师的当然人选。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创业企业和团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指导、帮助创业者有效经营企业;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等,对科技、产业、市场发展有预见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拥有资金、团队、技术、市场等资源,对指导的项目和企业有领投、营销、技术等商业合作意向。

  第七条  创业导师选聘程序、聘期: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创业导师申请表》(见附件1,由单位推荐的须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八条  创业导师应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1.项目论证,参与学员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2.创业讲座,开展创业讲座、咨询活动;

  3.创业培训,为学员提供法律、财务、人力资源、营销、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4.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学员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5.咨询诊断,为学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6.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创新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学员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7.政策调研,了解学员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九条  创业导师应与创业者签署创业辅导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陕西创业学院)负责对创业导师职责履行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在聘期内积极提供创业辅导且服务绩效较好的,颁发“优秀创业导师”证书。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陕西创业学院)安排的创业辅导工作。

  2.以陕西省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3.泄漏创业企业和团队商业秘密。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义务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网络编辑:王荣君
信息审核:任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