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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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11-28 17: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教科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新区分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借鉴全省地市经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置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在省教育厅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以前,继续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无证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陕教民〔2013〕10号)《铜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铜川市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铜教发〔2007〕156号)相关文件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食品经营、环保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也执行此标准。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消防设置相关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标准,制定本区域具体审批设立标准并实施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但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招收寄宿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二、规范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即申请报告,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公安(消防)和卫生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营利性培训机构预先核准的名称证明文件等。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向学生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三、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铜川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关停一批、规范一批,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办学规范、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定期在政府和教育网站上公布,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铜川市教育局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


网络编辑:闫静
信息审核: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