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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铜川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7-11-03 18: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在城镇化和教育资源均等化尚未实现,人口流动性依然较强的情况下,县城以上城区学生校外托管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大量存在。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规范,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就餐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托管机构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管机构负总责。建立铜川市托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少于2次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实施日常监管。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托管机构变更情况。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营养配餐监督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外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负责向社会和学生公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合法的托管机构。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
  第十条 物价部门对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确定,服务内容为提供住宿、休息和就餐等,不得开展任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展与托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开办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办者必须身心健康、无不良记录,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证照齐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照1:10的比例配备。
  (四)有经营场所和生活设施。托管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房舍,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尽量避免在居民楼内开办托管机构,禁止在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托管机构。食品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独立设置。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均就餐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用餐、住宿的设施设备,完善冬季取暖、夏季防暑设施,严禁使用明火、电暖气取暖。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托管机构开办者承担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责任。
  (二)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学生在托管期间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证学生安全。
  (三)发生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对托管学生实施救助,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托管学生开展防火灾演练。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学生食谱要充分体现改善营养,确保肉类、鸡蛋、牛奶、蔬菜、水果等营养搭配。
  (五)食品加工做到生熟分开,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不得向学生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禁止提供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七)日常卫生管理做到“四个一”,即一人一床、一人一杯、一人一巾、一人一套餐具。学生日常生活用品要有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八)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自主制定托管费用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价格和标准,同时应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和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原审批、登记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到公安部门申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意见书》。
  (三)出具经营场所使用有效证明。在居民楼内开办托管机构的,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托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卫生、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开办托管机构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至2019年10月1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张小军
信息审核:张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