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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31 17: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具有车辆技术等级符合GB7258-87一级完好车况规定标准车辆,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且有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安全质量教育、劳动保护、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承担意外风险责任有能力,并取得有关部门有签发确认,还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运输责任有关保险。 

    第七条  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车辆维修、清洗等作业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须经地市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培训,掌握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考核合格者,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工具等器材,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经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设有保健站或医务室也可与医机构签定合同,负责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保健检查及预防急救知识的教育工作。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在具备了本细则运输危险货物的基本条件后,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核签章的书面申请,到地市道路 运输管理机关领取填基本条件后,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核签章的书面申请,到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领取报《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审批表》,经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作章;并申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方可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为本单位生活服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审批表》,经审核车况及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对操作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营业运输证》,领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方可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第十二条  从事一次性省内道路危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核,车况及从业人员符合本细则基本条件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临时运输证》;从事一次性省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地市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核,车况及从业人员符合本细则斯大林条件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临时运输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临时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过期作废。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运行中亦必须悬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 

    非营业性普通车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凡我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均应悬挂GB13392—92规定的标志灯、标志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标志灯、牌的统一制作,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标志灯、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牌的使用是为了保证运行安全,一车一套(标志灯一个、标志牌一个),标志灯、牌不得转、借用。损坏的应以旧换新,丢失的应与出丢失原因,由原发灯、牌机关审核后补发。 

    第十五条  各地市每季度未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季度标与灯、牌的需要量,由省级道路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五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年检时必须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人技术等级评定,车况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检测站必须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每一检测项目检测人要签章。 

    第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到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许可证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与改装作业。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时,承托双方必须签定运输合同,明确承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在托运单上填与危险货物品名、性质、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运行路线、收货人详细地址、电话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和危险货物,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如爆炸品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放射性物品应有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检查证明书等); 

    5.托运未列入《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品种时,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6.托运人必须对所托运危险货物办理货物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的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并签定运输合同,为了运输安全,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缺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积极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行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以及人员稠密地点;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清洗车辆,消防污染,其费用由货主承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的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量齐观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二条  装运货物的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单证。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或委托代理机关签发路单时,均应在路单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并在备注栏内填上货物 保险单号,以便路检路查。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专用停车场、专用仓库及专用车台(消毒点),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大修级别并拥有两个以上专用修理车库的汽车维护企业,可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改装作业。 

    第二十六条  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过实地审查,指定部分符合本细则二十五条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做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点维修、改装单位,并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从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点维修、改装的企业,必须配备与维修车辆相适应的防爆、防火、消毒、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维修车库,制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不得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得将车辆送到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及改装。凡违犯此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不得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不准将车辆送到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及改装。凡违犯此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其业务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修理工等与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前有关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培训教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编印,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组织培训、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加盖有“发证机关章”和“钢印”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培训采用集中举办培训班的方式,每一季度举办一期,由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时对持证人进行一次再培训,考核合格者,予以换发。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每年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进行一次审验(与《道路运输证》审验同时进行),合格者加盖审验合格章。 

    第九章   事故处理及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驾乘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事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做好现场记录,并逐步将事故情况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整套情况报告上级机关,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按时按质给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填报危险货物运输报表、县、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逐级汇总报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的经营者,下年度审验延期三个月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是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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