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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31 17: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根据国务院、国家经委发布的《生产许可证》有关条例、办法以及《陕西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具备《陕西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条件后,持主管单位证明,向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许可证申请费。
  (二)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半个月内对该企业经营范围、生产规模、营业地点等应进行研究,如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可派审查组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交通主管部门即可核发许可证,企业持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抄报省交通厅,一份抄报地(市)交通局备查。
三、许可证申请费收费规定。
(一)许可证申请费只用于审查员差旅费用和管理费两项;
  (二)收费标准:
  应向各地(市)交通局、省交通厅申报的,申请费100元;
  应向各县(区)交通局申报的,申请费50元。
  四、许可证审查组的组建
  (一)许可证审查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聘用;
  (二)各级许可证审查组由审查员3-7人组成。其中一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人员兼任;
  (三)许可证审查员具备条件
   (1)应具有汽车维修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地市以上审查员要求具有工程师或技师的技术职称);
   (2)熟悉企业开业技术条件;
   (3)熟悉有关维修企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仪器、工具性能、精度要求;
   (4)熟悉有关生产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工作;
   (5)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谦虚谨慎,实事求是。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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